杨权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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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回家的诱惑》之林品如的反击:治安管理 处罚案件中伤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如何界定?

发布者:杨权法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1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林品如与洪世贤原系夫妻。2018年2月,林品如发现洪世贤与艾莉交往过密。林品如与洪世贤于2018年11月26日离婚。2019年4月7日,林品如委托熟人Y某(J某的同事)代为转达给艾莉的儿子J某,请J某劝劝其母亲艾莉放手。2019年4月9日,林品如在微信上再次询问Y某:“小J有没有和他娘谈?他娘什么态度?麻烦你帮我问一下。”并告知Y某:“前天,我女儿和她老子洪世贤谈这件事,洪世贤要和自己的女儿断绝父女关系了。”Y某回复,其也不好多参与,已经提醒J某了。2019年4月12日,林品如通过微信告知Y某:“他们先勾搭成奸,然后洪世贤逼着我离婚的,说不协议离婚就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林品如请Y某提醒J某,好好做艾莉的思想工作,最好不要大家弄得很难看。此后,林品如多次通过微信告知Y某关于其与洪世贤之间的情感纠葛,Y某均未有回复。

2019年6月27日下午1时10分左右,林品如路过艾莉居住的小区时看到J某的汽车停在楼下,遂决定J某从艾莉的住处午休完毕准备去上班时,在小区内遭遇林品如。林品如遂要求J某“你好好劝劝你妈妈”。随后,J某推了林品如一把,用脚踢林品如的大腿,并用拳头锤击林品如的手臂。待J某去上班后,林品如报警。当日,L公安局所属C派出所同意受理案件。2019年7月15日,L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接受C派出所的委托,对林品如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9日,L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林品如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11月20日,林品如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接受C派出所的委托,对林品如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12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林品如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当日,林品如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并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2019年12月19日,C派出所向常州市公安局作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建议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当日,常州市公安局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0年1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信访处委托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再次对林品如作损伤程度鉴定。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受理该委托事项。

2020年3月8日,林品如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为由,分别向L公安局及C派出所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L公安局依法对J某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3月9日,L公安局及C派出所均签收了该份《依法履职申请书》。2020年3月13日,C派出所作出《关于林品如被殴打一案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载明“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办案单位与省公安厅约定3月10日赴南京进行鉴定。办案民警多次与林品如电话联系,约定赴省时间,受害人林品如不予配合,故未能进行鉴定。”

2020年3月16日,L公安局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J某行政拘留五日。

【庭审情况】2020年4月22日,林品如不服前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L公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L公安局对第三人J某重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目的:L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第三人J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依法履职申请书及快递面单、快递查询记录(证明目的:原告林品如于2020年3月8日向L公安局及C派出所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L公安局及C派出所于2020年3月9日收到依法履职申请书);3.林品如与C派出所副所长的通话录音(证明目的:C派出所于2020年3月9日告知林品如需要再次对其伤情作鉴定,而非对林品如所受伤害作成因鉴定);4.J某于2019年6月27日殴打林品如的视频(证明目的:林品如于2019年6月27日遭受J某殴打之前没有拦J某的车子,这与J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C派出所陈述的内容相左,进一步证明J某未向C派出所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J某在案发次日前往公安机关陈述了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明确表示打了林品如,并致林品如摔倒在地。L公安局认定J某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J某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从《依法履职申请书》及《情况说明》可以看出,L公安局至迟于2020年3月10日就已经认识到鉴定无法进行,故其主张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的期间属鉴定期间,应予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可以认定L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L公安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但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2021年1月2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L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律师分析】本案中,原告林品如对L公安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并不持异议,其与L公安局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1.L公安局在办理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2.L公安局认定J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存在事实依据。这两个争议焦点与认定L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证据,具有直接的关联。笔者现就本案中所涉焦点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本案中,林品如已经于2019年11月20日就自身的损伤程度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接受C派出所的委托,对林品如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12月16日,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林品如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当日,林品如亦表示对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至此,对于林品如所受殴打致伤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程序已经终了。2020年1月19日,常州市公安局信访处委托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再次对林品如作损伤程度鉴定,缺乏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结合本案来看,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16日的重新鉴定期间亦不计入办案期限。而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0日的期间因缺乏重新鉴定之法律依据,不应视为鉴定期间,故不能不计入办案期限。由此可见,L公安局在办理本次行政案件中,应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段为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4日(计17天)、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5日(计6天)、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5日(计90天)。L公安局办理该起行政处罚案件的花费时间合计113天,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为60天。笔者认为,L公安局的程序违法较为明显。

二、J某是否存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之情形?

J某是否存在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之情形,是L公安局能否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关键性因素。2019年6月27日,J某对林品如实施了殴打行为。2019年6月28日,J某至C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被民警问及“昨天下午你有没有殴打他人?”时,J某的回答是“有的。”在民警询问如何殴打对方时,J某陈述:“因为我要上班,所以我就下车推了她(林品如)一下,把她推开,我上车想走,她又拦着我的车不让我走,我又下车推了她一下,把她推倒在地上了。后来我就开车走了。”在民警询问有没有用拳头殴打或者脚踢对方时,J某回答:“没有。”从C所于2019年6月28日制作的这份《询问笔录》来看,J某仅仅承认推了林品如两下,把林品如推倒在地后就开车走了,其否认用拳头殴打、脚踢林品如的事实。而C派出所调取的艾莉所居住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6月27日13时07分,J某下楼步行至汽车边上,开门上车。林品如上前与J某交谈。13时07分39秒,J某下车推搡林品如,J某外婆拉住J某。13时08分38秒,J某开车往前行驶2米左右后停车,下车踢了林品如一脚,推了一把。单就J某在2019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来看,J某并未陈述实施违法侵害的基本事实全貌。其在C派出所于2020年1月13日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林品如见到我外婆后又对着我外婆骂,我担心她伤害到我外婆,我就去推她的,打了她一下,踢了一脚。”在C派出所于2019年11月21日对J某的外婆Z某制作的《询问笔录》中,Z某陈述“J某下车踢了林品如一脚。”这与J某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陈述能够印证。说明J某至2020年1月13日,就自己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基本事实作了如实陈述。至于其所称殴打林品如的原因,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采信。

【结语】J某在事后虽然也向林品如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加倍赔偿林品如的损失,但因林品如不同意调解方案,本案最终引发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笔者认为,对于民间纠纷以协商处理为宜,切莫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侵权行为致人受到轻微伤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侵权行为人尚不能因承担了行政责任而免除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职,现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行政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420********4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